洞头县为困难渔农民群众解决“诉讼难”问题
一是降低司法救助门槛。在最高院和省高院规定的14种缓减免诉讼费对象的基础上,洞头县将因遭受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渔农民、退养转产转业渔农民和70岁以上孤寡老人等纳入诉讼费缓减免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对象范围,降低司法救助门槛。同时简化诉讼费减免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并实行即时审批制,大大方便了困难渔农民群众。2007年,共缓减免交案件45件,占民商事案件的12.3%,缓减免交诉讼费10.7万元。
二是开展巡回审判。在县总工会、妇联和各乡镇等设立便民诉讼联系点,在偏远乡镇设立固定审判点,重点对典型婚姻家庭、赡养抚育和民间借贷等案件巡回审理。2007年,共开展巡回审判21次,切实解决了一批偏远乡镇和渔区群众“打官司”难问题。
三是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县财政拨款10万元启动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向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特别司法救助,两年共实施司法救助5人,周转司法救助金1.5万元。健全完善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将执行过程中所得的案款,优先补充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确保执行救助基金实现长期正常运转。
四是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专线“12348”,指派援助律师利用各种渠道为贫困和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无钱聘请律师、无钱办理公证问题。2007年,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39件,减免律师费和公证费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