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注意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序地推进改革,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
九、新农村建设与建设的主体
新农村建设,政府是关键,主体是农民,这也是我们必须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讲以人为本,讲全心全意为农民谋利益,并不是说农民是客体,是恩赐的对象。以人为本的“人”是主体,新农村建设中的广大农民是主体。这一点必须十分明确。
讲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一要让农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二要让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在不断完善的村民自治和协商民主中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三要让农民通过终身学习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四要让贫困农民在党的开发式扶贫政策中不断脱贫致富,创造自己的新生活;五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领导农民建设新农村中,始终尊重农民的意愿。
对于这第五点,我想多说几句。马克思主义在农民问题上,历来强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对此有过专门的论述。我们党在农民问题上,凡是取得成功的政策,都是尊重农民意愿的政策;凡是有失误的地方,都是违背农民意愿的。因此,从事农村工作,一定要牢记农民“自愿”这一原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我们有些同志感到很委屈,自以为是为农民办好事,而农民还要上访告自己,问题可能就出在有些决策没有尊重农民的意愿,没有能够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农民的自愿原则。
十、新农村建设与中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有统一的要求,又不能搞统一的模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做法,即不能搞一刀切。也就是说,要把我们党历来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穿在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
提出这一问题,是由中国复杂的国情决定的。我们的国情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我们必须尊重这一国情特点,在尊重各地发展不平衡性的基础上逐步改变这种不平衡性。各地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善于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同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