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通 知)
温委发〔2003〕162号
★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市级小康示范试点村建设步伐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市级小康示范试点村建设步伐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温 州 市 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11日
关于加快市级小康示范试点村建设步伐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旧村改造步伐,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确保“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市委、市政府公布的市级小康示范试点村(旧村改造型的村庄,三个区的试点村除外)适用本政策意见。
二、规划编制
1、市级小康示范试点村(以下简称示范试点村)一经公布,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建设规划。各县(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旧村改造指挥部、“千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应加强指导示范试点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2、示范试点村的规划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顺利实施并对其它村的建设起示范和带动作用。规划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要求。
3、示范试点村建设规划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经市级规划部门审核,再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实施
1、示范试点村建设要全面推行配套齐全、连片开发的公寓式住宅、联立式低层住宅(一般不超过三层),有条件的可建造别墅式住宅。严格控制单间联立“通天式”房屋。住宅建设要提倡突出地方特色,住宅风格、样式应与村庄环境、历史文化协调一致。
2、示范试点村建设要注意基础设施先行,水(给排水)、电、路配套完善。在完成住宅建设后,室外环境、绿化、美化工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和生态公厕要立即紧跟完成。在资金安排上必须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及后期环境工程的所需经费。
3、示范试点村建设可结合本村实际,采取不同的建设方式,即由村民自建、村委会参与施工管理或村委会与其它业主设立具有开发资质的机构统一开发等,但在建设中必须坚持按村庄建设规划及相关建筑方案的要求实施。位于城(镇)中的示范试点村的安置房,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示范试点村在规划完成后,建设期限一般不超5年,一般分两期完成。一期启动要有一定的规模,平原发达地区用地规模要在3公顷以上,较发达地区要在2公顷以上,山区海岛村庄在1公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