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4日
洞头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一、总 则
1、为规范、引导我县的旧村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洞头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暂行办法所称旧村改造是指纳入全县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村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通过村庄拆(扩)建、村庄整理、村庄撤并等方式进行拆旧建新、整治环境、改善村容村貌的行为。
3、县委、县政府建立洞头县旧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旧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及协调。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确保旧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4、旧村改造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合理改造,节约用地,自筹资金,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5、旧村改造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条件、区位要求和海岛特色,编制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和制定实施方案。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旧村改造计划,组织、指导旧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实施。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7、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旧村改造管理工作。
二、规划编制
8、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结合拟改造旧村的实际,确定旧村改造范围,可以实施整体改造,也可进行局部开发。
9、实施旧村改造,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旧村改造规划一般需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近期未实施的可以以控制性规划要求进行编制。
10、规划编制要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应结合现有的人口、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及建设要求,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注意保护文物古迹。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市政设施、绿化美化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应当增加绿地,美化村容村貌。
11、旧村改造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规划建设局审批。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规划前,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用地规划范围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后,应向村民公示。
三、规划实施
12、列入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村庄,其改造规划未经批准前,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村的建房用地审批、房屋翻(扩)建手续。对确已倒塌或属危房的,经批准可暂安排临时性过渡房,旧村改造实施时过渡房应无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