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霞
温州日报讯 《洞头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首长问责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行为及情形包括:政府部门执行法律及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政府部门决策发生重大失误;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内部管理职责;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以及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等。
《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据悉,《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于去年出台并实施。另外,乐清市今年也出台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据介绍,推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我市走在全省前列。